所在地区: |
不限
|
院校类别: |
不限
|
院校性质: |
不限
|
直接搜索: |
院校 | 类别 | 地区 | 收费标准 | 查看详情 |
中山大学 | 综合 | 广东 |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在 | 查看详细 |
西安交通大学 | 综合 | 陕西 |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西安交通大学学费收取标准: 理工 | 查看详细 |
四川大学 | 综合 | 四川 |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 | 查看详细 |
中南大学 | 综合 | 湖南 | 第三十五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 | 查看详细 |
华中科技大学 | 工科 | 湖北 |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 | 查看详细 |
苏州大学 | 综合 | 江苏 | 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 | 查看详细 |
山西医科大学 | 医药 | 山西 | 1. 学费:各专业(含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 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查看详细 |
内蒙古医科大学 | 医药 | 内蒙古 |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 查看详细 |
中国医科大学 | 医药 | 辽宁 | 1、学费收取标准: 各专业学费执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标准。七年制各专业学费为每年55 | 查看详细 |
南京医科大学 | 医药 | 江苏 |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享受硕士研究生 | 查看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