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
2.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 美术类本科的录取规则为: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排名择优录取。其中,山东、广西、江西、福建省(自治区)的专业成绩认可我校专业校考成绩。
4.体育专科的录取规则为: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和文化成绩前20名的考生,剩余名额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5. 市属特长生的录取按照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6.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学校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3)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4)对总分相同或相近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
1. 普通师范类专业学费2500-6250元/年.生,普通非师范类专业学费3200-115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生。
2. 住宿费标准:650 - 1000元/年.生。
3. 小学教育(小学全科教师)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全免,并补助生活费。
4.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小学教育(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就业区县有黔江区、綦江区、丰都县、开县、奉节县、酉阳县、彭水县,考生填报志愿时按定向区县填报。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士学位。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章 奖、贷、助学金
第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2. 综合奖学金:一等600元/人·期;二等400元/人·期;三等200元/人·期;学习成绩奖300元/人·期。另设有学生科研、竞赛、文体活动等单项奖学金。
3.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 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